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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党政部门(单位)开展对口联系协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1-08-30 14:44:00 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鄂尔多斯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实施意见主任任务分工方案》及《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关于推行“四联四促”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对口协商是人民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协商民主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开展对口协商,对于推进专门委员会知情出力、有效履职,发挥其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党政对口部门(单位)改进工作、科学民主决策、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具有重要意义。

2.工作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在协商中增进共识、在协商中凝聚力量;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和党政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协商,确保在凝聚共识、汇集民智、助推工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坚持双向互动、互促共进,党政部门(单位)主动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知情明政、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积极为市党政部门(单位)改进工作议政建言、献计出力;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协商,营造相互尊重、体谅包容、求同存异、平等议事的协商氛围,推动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党政部门(单位)真诚交流、充分协商、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坚持开拓创新、提质增效,广泛加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党政部门(单位)的沟通联系,创新协商形式,改进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内容,逐步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对口联系协商机制。

二、协商内容

3.主要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党政部门负责的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重要民生工程、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市政协重点调研、重大活动以及委员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社情民意及委员提案承办情况;党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改进作风、依法行政等方面情况;市政协机关及各专门委员会需要同党政部门(单位)相互协商的重要问题;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三、协商对象

4.对口联系党政部门(单位)。按照《政协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关于推行“四联四促”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安排,相对固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系的党政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对口协商,保持常态化联络联系。根据工作及协商议题需要,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也可邀请对口单位以外的部门(单位)参与协商。市政协办公室与各专门委员会一体推进对口协商工作,相对固定联系的党政部门(单位),负责联络沟通市政协与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协商活动,及市政协机关相关对口联系和协商工作。市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党政部门(单位)详见附表。

四、协商议题

5.征集议题。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期盼解决的重大问题,从自身职能、特点和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出发,通过市领导点题、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出题、委员群众提题、专门委员会立题等多种途径,从每年9月中旬开始,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做好下一年度对口协商议题的初选工作。

6.确定议题。按照市政协关于制定年度政协协商计划的相关要求,确定年度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的议题开展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可从自身实际出发,在与联系部门(单位)共同协商筛选基础上,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专门委员会与联系部门(单位)之间的对口协商议题。

五、协商形式

7.互通信息。对口协商议题确定后,参与协商的党政部门(单位)要主动把协商议题相关的文件、简报、资料,及时抄送或交换至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建立市政协委员持委员证调阅对口联系部门与协商议题有关资料制度,对口联系部门也可凭有效证件调阅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与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

8.列席会议。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举办涉及对口协商议题相关内容的会议,应邀请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及部分组成委员列席会议。

9.通报情况。参与对口协商的党政有关部门(单位)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围绕协商议题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10.征求意见建议。党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重要规划、工作方案或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应征询市政协对口专门委员会及部分组成委员的意见。

11.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对口联系工作制度,邀请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参加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调研活动或专项检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民主监督等活动,应事先与党政有关部门(单位)沟通,邀请参加并争取支持配合。参与对口协商的党政部门(单位)在组织专题调研时,可委托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调研或联合开展调研。

12.协商会议。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对口协商会议。邀请市政协有关领导、党政对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部分政协委员和有关政协智库成员、专家学者开展对口协商。

六、协商程序

13.实施程序。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要按照对口协商相关程序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口协商计划。要做好对口协商活动的各项记录,及时整理各方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成果,经市政协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后,报市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14.答复反馈。党政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答复反馈工作机制,对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成果、调研考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要认真研究,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答复反馈。

七、保障措施

15.组织保障。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要加强对口协商和联系工作的组织领导,适时对协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指导。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对口联系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商定相互间进行协商联系的具体措施,建立共同负责的日常协商和联系工作机制。市政协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各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工作经验、通报有关情况。

16.人员保障。党政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协年度对口协商计划要求,选派经验丰富、熟悉工作的领导同志参与政协对口协商的调研、考察、视察等活动,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协商工作顺利开展。党政有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室与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联系对接有关工作。